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 南宁一业主被罚没5.4万元 - 南宁qm频道 - - Powered by cnapr
查看: 254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 南宁一业主被罚没5.4万元

[复制链接]

1182

主题

1182

帖子

4715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471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7-11 23:37: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将房子出租给传销人员寓居,南宁五象大路一小区业主被罚没5.4万元。7月10日,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对外通报该起案例。 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查看支队五大队队长胡晁榕向记者叙述了这起案件:2018年10月9日,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原南宁市工商局)、南宁市公安局对一起涉嫌传销的专案进行联合执法。执法人 员在对良庆区五象大路某小区居民住所进行查看时,发现涉传人员闫某、王某某在该房子内从事传销活动。 公安机关当场对闫某、王某某实施抓捕(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闫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现场查扣内有教案本和人员账户信息的涉传材料一批、银行卡数张、房子租借合同一份。根据现场抄获的房 屋租借合同显示,良庆区五象大路某小区居民住所为闫某向房子产权人黄某某租借。与此同时,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原南宁市工商局)对房子产权人黄某某展开查询。 经查,黄某某为了赚取租金,长期将良庆区五象大路某小区居民住所出租给闫某,且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存案,房子租借期间,黄某某共取得租金2.7万元。本案中,黄某某将房子长期出租给 传销人员闫某,属于为传销人员供给寓居条件的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法令》第26条:为传销行为供给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019年4 月,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出租屋业主黄某某作出责令中止违法行为,罚没5.4万元的处分决定。 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价竞科科长金涛表示,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体系将加强对涉传出租屋的行政立案处分。对确以为传销供给活动场所的出租屋屋主立案查询,进行行政处分;对不主动承受查询的涉 传出租屋主,将会合作属地打传专业队,实施展厅供水、供电、供气措施,并从严从重处分。 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体系会对已查处的涉传出租屋适时开展“回头看”作业,进行再了解、再盯梢、再清理,对再次将房子出租给传销人员的出租屋业主根据《禁止传销法令》从重处分。此外,南宁市 商场监督管理体系还将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清查整治,对有依据表明的为涉传人员供给房子租借、介绍等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立案查询并依法予以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