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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四名员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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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1 21: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某莲、韦某花、石某某、黄某贤曾别离于不同时期在上林县某单位作业,由于该单位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4人别离将原单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别离判处该单位补偿黄某莲养老金丢失2823余元,补偿韦某花养老金丢失6442余元,补偿石某某养老金丢失5.2万余元,补偿黄某贤养老金丢失1.18万余元。
  判定收效后,该单位仍没有主动实行补偿责任。因而,黄某莲4人于7月23日别离向上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
  受理案子后,上林县法院实行局向被实行人该单位发出实行通知书,并打开查询。实行法官找到被实行人单位负责人,阐明不实行法院收效判定的严重性。但单位负责人表示,由于单位工作经费有限,且没有用于付出该4名员工社会保险丢失补偿的专项资金,因而单位迟迟没有实行法院收效判定责任。
  考虑到案子的特殊性,法院联络相关部门及被实行人屡次开展和谐会,参议怎么付出4名申请人养老金丢失补偿。经过法院多方和谐,10月8日,黄某莲等4人拿到了合计7.3万余元的养老金丢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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